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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60 号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9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2次局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罗 文

  2022年9月22日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华人民和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华人民和境内,食品生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经营企业集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特殊食品生企业;

  二大型食品生企业;

  三大型餐饮服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四大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五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第六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生经营企业可以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七条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八条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食品生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第九条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食品生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生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

  第十条 食品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发现的问题,形成每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食品生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企业在日管控排查月调度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食品生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经营要求的,食品生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食品生经营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食品生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食品生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食品生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 食品生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企业生经营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

  第二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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