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之所以出台此条款,是因为实际操作中,此类项目不可能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号令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进行操作,
最为关键的是经过公开招标程序后,投标人或者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是不可能邀请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的。 因此,此条款是为特殊的竞争性谈判项目即为招标失败转为竞争性谈判项目而制定,
必须根据其特殊性来操作好此类项目。 其特殊性如下:一是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已经确定,就是参加投标的或者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那两家供应商;二是采购需求已经确定,就是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三是评标委员会已经组成;
四是制定谈判文件简单快捷,因为采购需求已经确定,通常竞争性谈判项目的谈判程序早已固定,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也已经固定。
2024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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